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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节 (第2/3页)
“被告人xxx的行为……” 曹俊楠一个被告人接一个被告人,念出了检察院对他们的量刑建议。 罪名和起诉书指控的一致。 建议判处的刑罚倒是和庭前拿来给被告人们看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所写的不完全一致。 ——当然了,不愿意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人自然要将认罪认罚所减的部分加回去。 被告人和辩护律师都在认真听公诉人宣读。 姜海蓝的书写速度实在是快,她在她的笔录上记下了每一个被告人的量刑建议。 【这可是一个开了两天庭的案子,我的笔录要是只有短短两三页,我可实在是不好意思装订到卷宗里,交到法律援助中心去。】 她的援助案件笔录,可是被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汪主任特别夸过的。 姜海蓝写着写着,忽然想到了什么,顺便在脑子里对直播间的观众们解释道,【数罪并罚,就是,比方说有一个人犯了三个罪,a罪判三年,b罪判四年五个月,c罪判六年八个月,那么数罪并罚……】 【并不是单单把三个罪的刑期加起来,而是以判的最高的刑期为最低,以三个刑期之和为最高,法官酌情取一个中间值。】 【比如我刚刚举的例子,法官裁判就是在六年八个月到十四年一个月之间,酌情决定被告人应当执行的刑期。】 【当然了,数罪并罚的内容不只是这么一点,只是我如果要给大家讲清楚的话,恐怕要一两节课吧。】 —— 元朝位面。 “数罪……并罚?”廉希宪睁大了眼睛,听起来就是我们的律法规定中“数罪俱发”的情况,但是…… 同样是一人犯数罪,古往今来各朝各代的规定都差不多,到了后世,却是完全不一样了。 《尚书·吕刑》中说:“下刑适重,上服。” 正义疏:“下刑适重者,谓一人之身,轻重二罪俱发,则以重罪而从上服,令之服上罪。” 汉律:“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 唐律,宋律,乃至如今他们的元律,关于数罪俱发的规定同样是“数罪从重者论之”。 廉希宪道,“各朝各代的法律,都认为一个人犯了好几个罪,同时或先后被告发之后,应当按照判得最重的那个罪追究其责任。” 这种法律规定,自古以来。 它能被历朝历代的帝王和大臣们认可,自有其道理。 “可是在后世的法律规定中,”綦公直的眉头皱得很紧,“一人犯数罪,数罪同时或先后被发现,他们认为应当对每个罪都进行审判、量刑。” 这个很好理解。 后世的政府认为只要是犯罪,无论罪轻还是罪重、罪多还是罪少,都应当全部被追究刑事责任。 他本心来说,很难判断哪个更好。 与古今倒没有什么关系,只是很单纯的,因为各有理由,且都说得通。 伯颜道,“但后世也并不是简单地将各个罪的刑期进行相加。” 姜海蓝解释得很清楚。 数罪中最高的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由法官来取一个中间值。 相对来说,这已经算是给了优待。 张文谦道,“这就是先前有一位律师提到的‘罪刑法定’吧。” 无论是现在的“人治”,还是后世的“法治”,都不是简单、生硬地实行一罪一罚。 忽必烈坐在龙椅上,看着他的大臣们就现在的“数罪俱发”和后世的“数罪并罚”再次展开了激烈讨论。 这个引经据典,认为遵从古律,实行“数罪从重者论”;那个滔滔不绝,认为后世的各罪皆判刑但取中间值进行执行更为合适,更能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这个说你们的想法很好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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